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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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
先申请原则下的中国专利申请

阅读提示:
    根据中国《专利法》第9条: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,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。
案例:
   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国内某机械产品的大型制造商,2008年,为了攻克行业内的一个重大技术难题,两公司都调集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工作,在研发过程中,甲公司率先研发成功,但为了保密,以及为了更加完善后推向市场,甲公司直到完善方案到样品做出后,于2009年10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受理,乙公司虽然研发工作比甲公司落后,但在2009年10月1日,确认可行性方案后,立即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受理,在专利申请后,乙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方案,并推出了自己的产品。
    在2年后,甲公司与乙公司由于竞争关系,发生了专利侵权纠纷,乙公司状告甲公司产品涉嫌专利侵权,而甲公司则反诉乙公司专利无效,同时主张自己开发、使用在线,应获得在先使用的豁免。
    经法院审理,甲公司虽然主张该项技术早于甲公司开发完成,但由于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内部的研发材料、以及本公司的证人证言,因此,不能证明其开发的时间早于乙公司,而由中国专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,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于甲公司,虽然甲公司后面也申请了专利,但该专利不能对抗乙公司之专利,甲公司亦无法证明,在乙公司申请专利之前,就已经开发完成并使用了该项技术,因此,甲公司生产该产品的行为,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。
警示1:
    专利的保护,不是以技术方案完成之日起计算,而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,因此,技术方案的开发要快,申请专利更应该要快。
警示2:
    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,是一种构思,只要该技术方案是完整的、可以实施的,就可以进行专利申请,而并非要等到产品或者实物生产或者销售后,才进行申请专利。